在众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来认定借贷事实。但多数人可能不知道,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承诺代人还款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19日,被告一刘某某向原告任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任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19日。

根据原告任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2023年4月5日,任某某向刘某某转账20,000元;2023年4月19日、4月20日,又分两笔转账28,000元和2,000元。庭审中,原告任某某认可刘某某已偿还借款3,000元。

另查明,在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二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某多次作出“他不给你,我给你”等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明确表示。任某某则指出,该借款系由被告二李某某“当初信誓旦旦担保”而从其处借出。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一刘某某向原告任某某借款50,000元,原告任某某认可被告一刘某某已偿还3,000元,故被告一刘某某应向原告任某某偿还剩余借款47,000元。被告二李某某应对上述债务,就被告一刘某某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以案说法:

1.本案中,单方作出保证成立保证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本案中,被告二李某某单方作出保证承诺,原告任某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中,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本案中,被告二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单方作出保证承诺,依法该数据电文可视为书面形式。

3.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4.司法实践中,什么是一般保证及其先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5.本案中,为什么认定被告二李某某构成一般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二李某某多次表示如果被告一刘某某不能还款,被告二李某某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该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逻辑。

6.司法实践中,怎样追究保证人的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7.本案中,通过微信聊天承诺为债务人担保,需要承担责任吗?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二李某某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二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二李某某多次表示如果被告一刘某某不能还款,被告二李某某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任某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袁超

京师无锡律所  执业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广告营销工作。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