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仅举办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少见。当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时,彩礼返还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阐述此类纠纷中法院的审理思路。
PART 01
案例简介
李某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于2021年7月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李某向刘某提出要求返还彩礼,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起诉至法院。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刘某返还彩礼88000元;
2、诉讼费由刘某承担。理由是双方未同居亦未发生性关系。
刘某辩称,其与李某在举办结婚仪式后便共同居住于李某家中,直至2023年11月双方分手。刘某指出,李某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其长期以从事贷款生意为由不参加工作,也未承担应尽的家庭责任。关于双方关系,刘某表示并非未发生性关系,而是因李某存在导致夫妻生活不协调的情况。
在彩礼方面,刘某承认订婚及结婚时李某曾承诺给付彩礼88000元,但实际收到金额仅为50000元,其余钱款始终留存于男方处。所收彩礼已用于多项开支:置办嫁妆花费6600元,办理回门酒支出7000元,外出租房支付5520元。
此外,刘某强调,自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李某便未再外出工作,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销均由其本人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一年半左右。双方并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对于彩礼金额,刘某始终坚称仅收到50000元;李某陈述的金额在庭审中多次变更,先从88000元变更为64000元,但在补充质证中又再次变更为68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金额本院不予采信,最终采信彩礼金额为50000元。
本案中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一年半左右,根据已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并结合习俗,确定刘某酌情返还李某现金5000元,双方在各自处的其他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彩礼5000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二审上诉。
PART 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PART 03
律师提醒
离婚时或分手时要回彩礼的三大关键在于:
保留证据是核心:
转账备注“彩礼”,保留银行流水;订婚仪式录像、媒人证言可证明彩礼金额;共同生活开支凭证(如房租、水电费)能减少返还比例。
诉讼主体要明确:
男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女方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
返还比例要综合考虑:
有无共同生活、有无生育子女、双方过错原因、彩礼已使用情况等均是影响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承载着人伦情感与道德责任,愿各方能敬畏婚姻、尊重家庭,以良善之心共同守护人伦之本、世道之常。
律|师|介|绍
曹藕花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三重专业资质,在婚姻家事与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师|介|绍
徐洋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攻执行案件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执行财产线索调查、强制执行程序推进,高效实现债权回款;婚姻调解、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