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网络经济中,“注意力争夺战”催生技术型不正当竞争:强制跳转、诱导卸载、恶意不兼容……本文解析《反法》第13条如何为数字市场划出法律边界。

《反法》第13条:网络竞争“四大禁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禁止行为法律要件典型案例强制跳转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百度诉奥商公司案(DNS劫持广告)诱导卸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竞品服务360扣扣保镖案(虚假提示QQ风险)恶意不兼容无正当理由排斥竞品奇虎诉金山案(互斥弹窗卸载)其他破坏行为兜底条款(需严格限缩)电商平台恶意投诉(滥用通知-删除)

流量劫持:技术手段的“罪与非罪”

《反法》第13条第1项规制两类跳转行为:

1、搭便车型跳转

跳转页面可满足用户需求 → 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反法》第2条诚信原则)

例:在视频网站插入自家购物链接,截流用户注意力。

2、劫持型跳转

跳转页面无关用户需求 → 直接构成违法

例:百度诉青岛奥商案(联通干预搜索请求弹出广告)。

技术合规要点:

避免通过DNS劫持、运营商劫持、恶意插件等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刑法》第285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作为补充规制)

“恶意不兼容”的司法认定难点

《反法》第13条第3项需同时满足:

1、主观恶意

无技术依据证明竞品存在风险(金山vs奇虎互诉案中虚假“损害计算机”提示)。

2、排他性行为

利用市场地位排斥竞品(如微软捆绑浏览器排斥其他浏览器)。

抗辩关键:

技术中立、行业惯例、用户需求可以成为“正当理由” 。

例:iOS与安卓系统天然不兼容属于技术特性,不构成恶意。

警惕!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灰色武器”

电商平台频现“知产流氓”:

1.手段:抢注热搜词作为权利依据 → 发起批量投诉。

2.时机:专攻“双11”等销售旺季。

3.目的: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迫使商品下架。

恶意认定三要件(最高法指导案例113号):

1.明知投诉无事实/法律依据(如虚构商标权)。

2.可预见导致链接删除、店铺关闭等后果。

3.主观追求或放任损害发生  。

企业合规“三防策略”

防跳转劫持

定期监测网站DNS解析记录(技术自查);

留存强制跳转证据(录屏+时间戳公证) 。

防恶意投诉

电商企业建立投诉反制机制(《电子商务法》第42条反通知规则);

遭遇旺季批量投诉时,立即申请行为保全(《民诉法》第104条)。

防不兼容指控

软件冲突提示需附检测报告(避免虚假风险警示);

保留技术必要性证据(如安卓系统权限限制说明)。

结语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是技术外衣下的诚信缺失。《反法》第13条如同三棱镜,折射出流量争夺中的合法边界——唯有在技术创新与商业道德间找到平衡,方能构建健康的数字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