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路有法,案中有鉴。

「康盾医案」专栏第三期。

团队介绍

周伟律师

康盾医疗律师团创始人

现任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管委会执行主任、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主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理事。周伟律师曾在三甲医院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任职,具备深厚的医疗与法律复合背景。

▲ 团队合影

康盾医疗律师团是一支专业的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团队,由具备医事法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等高等教育背景与实践经验的团队成员组成。团队以“维护健康安全,构筑公正之盾”为使命,精准把控医疗维权的各个环节,已办理医疗纠纷案件上千例,为委托人专业护航。

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因“胃癌术后一月余”至某三甲医院就诊,当日门诊医生接诊后为其开具了“替吉奥+昂丹司琼”口服药物,并注明服药时间为12月3日至12月17日,同时将吴先生收治入院准备化疗。

12月4日,吴先生入院治疗,住院期间由该医生担任主治医师,吴先生遵从医嘱执行化疗方案。

12月7日吴先生出院,出院时医院又配给其“卡培他滨+昂丹司琼+利可君”带回家继续口服。

此后吴先生按医嘱服用上述药物。12月10日始,吴先生感觉乏力,不思饮食,伴口腔溃疡。

12月16日家属发现患者手部皮肤开裂,四肢末梢皮肤出现不同程度变黑、脱落,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检查发现吴先生白细胞与血小板均低至危急值。

之后,吴先生的病情不断加重,不能进食,全身皮肤破溃变黑。

次年1月2日,吴先生终因菌血症、感染性休克、IV度骨髓抑制等救治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故委托康盾医疗律师团队进行案件评估及起诉。

案件评估

接案后,团队律师经仔细分析本案完整病历资料,发现患者在病情恶化前同时服用的两类药物(替吉奥与卡培他滨)存在明显的联合用药禁忌,而本案医院作为三甲医院,肿瘤科医生对此禁忌理应更为熟悉。

更让我们不解的是,门诊开具替吉奥与住院开具卡培他滨的主治医生为同一人。理应最清楚患者的用药史,为何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这已超出了普通诊疗风险的范畴,指向了严重的医疗过失。

为此患方开展了进一步调查,调查中主治医生表示,患者入院后医生因疏忽未核对、询问患者同期是否正在服用其他化疗药物,也忘记了此前曾给患者开具过替吉奥,因此再次给患者开具了卡培他滨。正是由于主治医生的大意,导致了患者发生严重并发症死亡。

案件结果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采纳了我方观点,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未详细询问病史:

患者入院后,医院未充分了解患者发病后的完整诊治经过,特别是入院前已开始服用替吉奥的情况。

未执行医疗查对制度:

医院调整化疗方案后,没有核对患者是否正在服用其他化疗药物,导致两种化疗药物同时使用。

未及时停用化疗药物:

12月14日患者已出现血小板降低,医院给予了升血小板治疗,但未停止化疗药物。

违反药品使用禁忌:

在患者使用替吉奥的情况下,违反药品使用禁忌,给患者使用了卡培他滨。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患者自身原有疾病情况,判决医疗机构赔偿患者75%的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主要集中体现在违反问诊查对等诊疗规范和药物使用禁忌方面。

(1)问诊和查对是医疗行为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本案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未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未询问患者入院前已开始服用替吉奥的情况,在调整化疗方案时也未进行有效核对,导致两种禁忌联合使用的化疗药物同时应用,违反了包括医疗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中医疗机构的基本诊疗义务。

(2)药品说明书是记载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指导医师正确开药、用药的依据。《替吉奥胶囊》药品说明书【禁忌】第五条明确规定:“正在接受其他氟尿嘧啶类抗肿瘤药治疗(包括联合治疗)的患者禁用”。【药物相互作用】亦明确提示,与卡培他滨等氟尿嘧啶类抗肿瘤药合用,早期可导致严重造血功能异常和腹泻、口腔炎等胃肠道反应。替吉奥胶囊说明书明确禁止其与卡培他滨等氟尿嘧啶类抗肿瘤药联合使用,并警告合用早期可导致严重造血功能异常。医院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处方管理规范,存在重大过错。

本次康盾医案分享的这个案例,提示作为悬壶济世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药物使用说明。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医务人员详细询问病史、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熟悉药品禁忌症,不仅是专业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对于患者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清晰、完整地告知医务人员自己的用药情况,是保障自身安全的重要一环,也是积极参与诊疗、主动进行风险防范的负责任体现。

若不慎因医疗疏忽造成损害,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并尽早寻求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帮助。及时的法律介入,不仅能有效固定关键证据,更是厘清责任、理性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最为关键的一步。

(本文系康盾医疗律师团原创,依据真实案例撰写,文中名称均为化名,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