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非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是被告抗辩的核心事由,也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二者均旨在平衡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但适用场景与法律效果存在差异。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准确区分两者的法律边界、预判司法裁判逻辑,对制定诉讼策略、规避侵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与典型案例,从律师实务角度探讨二者的内涵、关联与实务应对。
PART.01
“非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法律定义
在讨论“非商标性使用”前,需要首先对商标性使用下定义。《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非商标性使用”指不构成“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行为,例如:仅描述产品功能或成分、指示用途或场景、艺术化或装饰性使用。
此类典型案件有:(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42号案(LV诉房地产公司)、射阳某企业起诉南通某家纺企业在夏凉被上使用“life home”商标侵权案。
而“描述性使用”作为“非商标性使用”的子类型,其使用需要满足更高的要求:首先需要对对象进行客观描述,比如“不锈钢保温杯”中的“不锈钢”仅用于说明材质;其次使用是非商标意义上的,即未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再次是无其他替代性表述,该使用具有必要性;最后符合善意的主观要件。
此类典型案件有: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关于“金银花”花露水商标侵权案、四川省高院“青花椒”商标侵权案。
PART.02
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裁判逻辑
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要点需被告证明其使用目的仅为描述商品属性,而非攀附商标商誉,消费者不会误认为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在“85℃”案中,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85℃,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使用“三步检验法”从以下角度审查描述性使用的合法性:
第一步,审查是否属于固有描述性词汇:
如“解百纳”用于葡萄酒,直接描述产品特性;
第二步,审查使用的方式是否超出必要范围:
若使用字体、颜色与商标显著特征一致,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第三步,审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若使用方式暗示关联性,则“描述性使用”抗辩不成立。
比如在“佳能”商标侵权案中(“佳能”商标侵权案(2019京民终544号),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佳能”描述相机性能(“佳能级别画质”),法院认为其超出必要限度,构成商标性使用,侵权成立。
在“片仔癀”案件中,涉案商标“片仔癀PIENTZNHUANG”不仅是片仔癀公司生产的专用药品名称,同时还是片仔癀公司的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但被告未能规范使用其被诉侵权产品的成份,而是有意在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其产品成份之一“片仔癀”,而这种使用方式,容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片仔癀公司的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描述性使用。
PART.03
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及应对策略
在商标法律实务中,由于描述性词汇与商标性使用的界限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具体表现为:
同一词汇(如"苹果")在不同使用场景(指代水果或电子产品)中可能引发商标权人主张描述性使用构成侵权;
当描述性词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时,其法律性质可能从合理使用转化为商标性使用,进而产生认定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案件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1
在商标注册阶段
避免使用描述性词汇:优先选择臆造性词汇(如“Kodak”)或任意性词汇(如“Apple”用于电子产品);或者对必要描述性词汇进行商标性使用(如在“纯棉”基础上增加图形或独特字体,强化商标识别性)。
2
在侵权抗辩阶段
可通过提供商品成分说明、行业标准、行业惯例等,证明使用行为的客观性与必要性;或者通过第三方消费者调查报告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或者提交设计过程文件、最早使用时间等,证明无攀附商誉意图。
3
在维权诉讼阶段
注意区分核心商标与描述性标识,避免将描述性词汇作为主商标注册,防止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慎用“惩罚性赔偿”主张,因为若被告能证明其使用符合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可能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
PART.04
律师视角下的策略选择
主张“非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核心在于是否利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对律师而言,可以从以下维度提供专业服务:在商标布局阶段:协助客户筛选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避免使用描述性词汇;在风险预警阶段:针对潜在侵权诉讼,提前固定证据链并设计抗辩逻辑;在争议解决阶段:灵活运用“描述性使用”抗辩,或在维权时规避抗辩风险。
未来,随着《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界定的细化,司法裁判或将更注重“实际效果”而非形式区分。因此律师需持续关注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动态调整实务策略,平衡客户权益与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
刘浩芳
京师无锡律所 联合创始人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
高级企业合规师,无锡市梁溪区知识产权及涉外委员会主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梁溪分会优秀委员,2022年度无锡市梁溪区优秀律师,京师(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康之汇
京师无锡律所 实习人员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专业。
团队承办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例:
1. 代理某电动车厂商标无效行政诉讼胜诉案
委托人商标被某知名服装品牌方以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案件经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法院最终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持委托人商标权利。
2. 代理某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二审中高院采纳代理意见,改判委托人不侵权。
3. 代理某车辆制造公司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胜诉案
成功撤销争议商标的专用权,二审法院推翻原审判决。
4. 代理某酒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通过和解达成侵权方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并赔偿的成果。
5. 代理某五金科技公司与新材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两案均认定委托人不构成侵权,案件入选地方司法局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6. 代理某电子科技公司商标维权系列案
委托人上市阶段遭遇他人在多类别恶意抢注商标,通过异议及无效程序成功撤销全部抢注商标。
7. 代理某机械制造公司专利无效宣告案
针对竞争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使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8. 代理某铸造公司与国际影视公司商标争议案
通过撤三程序解决涉外商标冲突,委托人最终获得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