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并未违约,但由于客观情形的变更,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人希望通过解除合同避免更大损失;

此时债权人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致使合同继续存续,使得债务人不得不履行给付义务。如果顺利解决合同僵局,能够极大促进经济市场效率,维护交易秩序。

案例

“冯玉梅和新宇公司案”中,新宇公司开发的商用时代广场,将大部分面积作为整体出租给百货公司,剩下的部分划分为小店面卖给小客户,这些小客户中就包括冯玉梅。

后来百货公司倒闭,新宇公司决定调整时代广场的经营面积,重新进行规划,为此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但是冯玉梅却不同意卖掉商铺,坚持要求新宇公司出资600万才能买回商铺,而她向新宇公司购买店铺仅花费36万。

冯玉梅的行为导致整一层楼都没办法装修和使用,不仅造成了新宇公司的损失,而且市中心的商业楼更是承载了重要的社会价值,公共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法院最后认为如果让新宇公司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店铺提供服务,不仅支付履行费用过高,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最终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决办法

合同僵局虽然是守约方权利滥用造成的局面,但是解铃还须系铃人,当事人之间的困境最好还是由当事人自己突破。合同僵局如果允许介入调解员,让当事人有诉说自己请求的平台,就能通过双方真诚谈判并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来解决。当违约方无法通过自救来突破合同僵局,就应当考虑申请司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义务终止之后,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依旧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存续期间,履行合同对于违约方不公,但是合同解除之后,如果没有后续对于守约方则不公。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官需要个案分析,综合市场经济规律,对违约方责任承担大小进行判决。

结语

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将合同转变成压榨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时,必须考虑给予违约方一条退路,该条路径旨在实现公平正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润滑市场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突破合同僵局的规定,表面上是司法解除的内容,实际上是通过司法手段的介入,来让违约方更好地履行违约责任,这是当前立法中最可取的模式。

文稿|张高睿

编辑|文品部

审核|赵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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