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履行困难的情况出现。面对这种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也是消除矛盾的有效手段。那么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可否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定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指引
在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陈某、第三人符某和申请执行人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第三人符某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10万元,若到期未履行,其本人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这个案例中,第三人符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她自愿代被执行人陈某履行债务。如果符某未履行承诺,她将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
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承诺,必须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作出;第三人不向执行法院而是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作出代为履行的承诺,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转移或债务承担,而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或债务承担问题发生纠纷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直接要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代为履行承诺书(参考模板):
某某人民法院:
我本人(第三人)身份证号码(*************)自愿为被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其在(某某判决书/调解)中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关付款具体以今天双方达成的执行笔录为依据。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间:
文稿|徐刚
编辑|文品部
审核|曾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