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意外和风险无处不在,很多企业对于用工风险日益重视,为了尽可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赔偿风险和劳动纠纷风险,雇主责任险几乎成了企业的刚需。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企业的用工风险,但是针对用工中的高风险情形,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列明免责条款,或者在特别约定中做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的争议
的应对策略
在实务中,两类免责条款的争议较大,保险公司与企业在理赔中难以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起诉至法院处理,一是针对职业类别的免责条款;二是针对高空作业的免责条款。
01
保险公司会把常见职业按照危险程度分成6类,其中,1-3类为低风险职业,4类为中等风险职业,5-6类为高危职业。5-6类的高危职业一般来讲是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当实际从事5-6类高危职业的员工以中低风险职业类别进行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以职业类别不符拒赔。
此类争议需要追溯到保险公司的承保流程,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承保时其对出险人员的职业进行询问。同时,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职业分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关于职业类别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亦不产生效力。
02
高空作业免责条款的争议主要在于对高空作业的理解不同。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为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高空作业作为专业概念,普通人仅凭概念,对是否属于“高处作业”无法作出正确客观的判断,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将高空作业免责情形时,需要进行进一步说明,不能简单以将字体加大加粗的方式来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总的来说,法院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无尽到提示或者明确的说明义务进行严格审查,此外涉及到专业概念名词的时候,这种说明义务则进一步强化。ND
文稿|徐洁
审核|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