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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一家购置了精装新房一套,收房后还未等入住,某日王某去查看新房的情况时,发现全屋水漫金山,地面均被污水覆盖,所有地板地砖、购置的家具和厨柜等均浸泡在水里达数天之久,这将导致所有装修全部被拆除重装。经过处理发现,是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了污水从厨房的管道口溢出,蔓延至全屋,将所有柜子、地板、家具浸泡在污水中。经与物业多次沟通无效后,王某一家决定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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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观点

原告诉求:物业有负责定期疏通小区污水管道的义务,家里被淹物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过后的装修损失费。

被告抗辩:物业已经对下水管道进行排水和疏通,已尽了义务,且反水现象属于开发商对管道的设计问题,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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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中,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必要的维修、养护设施义务,致王某家中两次发生污水翻涌事件,王某一方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辩称系开发商本身原因所致,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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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下水道反水一般是指没有排水时,却有污水从下水道排水口处向室内涌出的情况。

第一种原因是开发商对管道设计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高层住宅小区的一楼是做独立的排水,二楼至顶楼共用同一根排水管,因此二楼是实际意义上的共用排水底层,下水道管道堵塞造成返水的情况一般会发生在的二楼,只要下水道疏通不到位而堵塞,一旦主管道下方堵塞,排水不通畅时,污水就会返往距离堵塞点最近的出水口,即二楼出水口,顺着二楼的所有排水口往外排水,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整栋楼的污水全会倒灌进二楼家中。

第一种,业主可以以侵权为由,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案由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种则是将物业公司单独作为被告,以两者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法律关系,追究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一方选择了第二种,即合同之诉。

由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现在物业公司认为下水道排水管属于开发商的设计问题,但是在一开始查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没有发现管道设计的缺陷,属于未尽到责任;此外,即使开发商的设计真的存在瑕疵,物业公司也可以承担责任后对开发商进行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厨房排水管道属于公共管道,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声称在第一次发现反水前,曾两次对地下排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工作,已经尽到了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在维护后,原告家里仍先后两次出现了污水返水的情况,由此可见在此期间的几个月内,物业未能依约履行物业管理对共用排水管道的维护义务,存在疏于管理疏通管道的问题,而之前的两次疏通工作也未取得相应的效果。

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履行管道疏通义务,但具体管道疏通作业强度、疏通程度均无法确认,且在第一次发生污水翻涌事件后,半年内就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污水翻涌事件,物业公司管道疏通工作并未履行到位。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可以将疏通下水道的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但是被告并未采取类似的措施,而仅仅是对污水做了清理。

综上可以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应保证下水道排水的正常流通,而事实是物业未能在日常工作中保证下水管道的通畅,造成业主房屋受到损害,物业在管理过程中的这种失职行为,理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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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列》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