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01

缘起

用人单位的《员工须知》规定:公司每月给予员工1次迟到10分钟以内的机会,超过1次者按照10元/次扣款;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内者,扣除1小时工资;迟到超过半小时扣除半天工资...

02

问题

1、此种罚款是否合法?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情形?

2、如果法律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因员工迟到扣除工资,扣除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是否对扣除工资有最高限度的规定?

3、针对员工迟到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怎样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行为?

判例检索

PART 01

陈杨、上海芭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02民终1468号2022.05.05 裁判

01

案情

1、某公司的考勤制度文档内容为:考勤制度,1.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8:30、13:30、17:30三个时间点需考勤)2.迟到十分钟之内罚款10元、二十分钟内罚款20元、三十分钟内罚款30元,迟到超过半小时罚款50元。每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早退超过2个小时为半天事假)……

2、案件事实中未见用人单位可因员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02

法院观点

1、陈某于2018年12月15日收到考勤制度文档,该制度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员工履行考勤手续,后该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陈某对此也予以签字确认。而且,陈某在2020年1月及此前均有日常打卡记录,上述情况可以证明陈某知晓公司存在打卡考勤的规定并愿意接受上述规章制度的约束。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案中,陈某多次不按规定进行打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不服从公司管理的情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理由如下:1.首先,陈某于2018年12月15日签收考勤制度文档,于2020年4月26日签收经公司完善后的考勤管理规定;其次,陈某自述其自入职以后,一直按规定进行打卡考勤,结合其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统计表,本院认为陈某对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系熟知。2.根据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考勤记录显示,陈某仅有两次打卡记录。2020年4月21日,公司运营总监蔡某某通过微信提醒陈某应按规定进行打卡,否则公司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情形。但陈某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仍未按规定打卡。综上,本院认为公司已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3.陈某主张,其未按规定进行打卡的原因系国务院相关防疫政策的规定,但未打卡期间均正常工作。

经查明:(1)陈某对2020年3月的考勤统计表签字确认时,就其该月考勤记录不正常状态并未提出异议或向公司作合理解释。(2)2020年4月21日,公司向其询问未打卡原因时,其也未向公司提出该理由。(3)2020年4月30日,公司提出因陈某“不打卡要将其辞退”,陈某才对其2020年4月考勤统计表提出了异议,并主张了上述理由。⑷陈某所提供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其在未打卡期间均按规定予以了正常出勤。综上,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陈某向和菓公司、芭利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如果具有合法管理制度且劳动者对管理制度知悉并签字确认,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金)

PART 02

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候磊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6369号2022.07.25 裁判

01

案情

2021年8月17日,长阳店收银(赵阳阳)通过微信群聊发送“2021年8月份人员罚款记录明细表”,并发送信息“店长您好,各位事业伙伴大家好,以上是8月17日罚款明细,请大家仔细阅读并引以为戒,请以上事业伙伴明天到服务台签字”;长阳店2021年8月份人员罚款记录明细表显示,候磊鑫罚款金额为1000元+全勤,罚款原因为“早班迟到10分钟”;处罚报告显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迟到一分钟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月全勤奖”,收银员候磊鑫迟到10分钟,罚款1300元。

02

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组织查看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原始载体,沃谷农业公司不到庭查看原件,仅辩称无法核实真实性及无罚款情况,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虽有候磊鑫签字确认,但工资构成显示不全,故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无罚款一事,亦未举证证明罚款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公司无法提供规章制度及罚款依据)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沃谷农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候磊鑫罚款或减少劳动报酬之合法性和合理性,故而其应当补足工资。一审法院认定沃谷农业公司应支付候磊鑫工资扣款6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需要对罚款或减少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补足工资的责任)

PART 03

谢红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19)苏0214民初6089号2020.05.09 裁判

01

案情

1、《员工行为规范(2017年版)》(含十四份附件),行为规范中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一条规定“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不得做玩手机、躺卧、吃东西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首次违规者予以绩效扣分,对连续2次违规者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第四条规定“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员工需事先申请,并严格按照请假流程执行,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5分钟的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规定“车间作业员工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应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接受公司对违规行为的稽查,尊重公司稽查管理人员,如被稽查出违规违纪,应立即向稽查人员说明情况,陈述理由。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稽查结果通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领导和营运管理反馈,否则视为同意稽查结果。”

2、小天鹅公司表示第一次对于谢红的处罚系基于2019年5月14日公司出具的《关于无锡工厂模具车间第19周EHS周通报》,在该周人员违规稽查过程中,发现谢红等人擅自离岗休息,故给予负激励30元的处罚,谢红在该通报上签字确认。

02

法院观点

1、谢红在第19周稽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同时谢红亦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要求就稽查报告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谢红对于擅离岗位及处罚的认可,小天鹅公司就此作出3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故对于谢红要求返还克扣3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根据小天鹅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工会说明,可以确认小天鹅公司修订的2017版员工行为规范经过了民主审议及公示,谢红作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规范中的各项制度,现谢红擅离岗位、上班看手机及迟到早退的现象,都已经违反了行为规范中的第一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红黄牌的相关处罚范围,谢红擅离岗位、上班看手机均属于需要给予黄牌处罚的范围,现小天鹅公司在给予谢红两张黄牌后合并为一张红牌,并依据红牌的处理方案给予谢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无不妥。另根据小天鹅提供的考勤记录材料,可以确认谢红确实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事实,根据员工行为规范亦可被认定为旷工,小天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小天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向谢红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罚款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该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PART 04

江苏克莱斯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陆佳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2021)苏0681民初2993号2021.07.12 裁判

01

案情

用人单位(原告)主张劳动者(被告)在2020年1月存在迟到、早退情况,应当根据《办公室人员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扣款。

02

法院观点

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原告告知,且该管理制度并未明确被告上下班时间及具体扣款依据,故该管理制度不能作为扣款的依据。

(用人单位应将管理制度告知员工并规定具体扣款事项,否则该管理制度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处罚员工?

虽然在法律检索中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可以处罚员工的依据,但是经过对实践中案例的检索,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公司管理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针对员工的行为制定详细的奖惩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什么处罚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管理制度或员工手册,并告知员工要求员工阅读签字。用人单位可以在管理制度中规定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打卡制度、工资构成、奖惩制度等。

3、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是否有限度?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法规

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1.01 实施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案件整理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2009.12.14 发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