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庞某某委托鲁某通过网络订票平台订购了机票并预留鲁某手机号,第二天,庞某某突然收到短信称预订的航班被取消,遂向鲁某核实。鲁某询问航空公司客服,客服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庞某某认为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泄露他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在机票订购时未获取庞某某手机号码,庞某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将其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无法确认两者侵害庞某某隐私权。

二审法院认为:庞某某曾通过此网络订票平台订过机票,系航空公司的常旅客,其行为并未违背一名善意旅客所应有的通常的行为方式,并且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此前曾被媒体报道泄露乘客信息,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存在泄露庞某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焦点

一是本案涉及的消费者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法律救济。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界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本案中庞某某的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的范畴,其姓名、手机号和其行程信息结合在一起,包含了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二是本案中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本案中网络订票平台和航空公司存在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漏洞,疏于防范,法院认定两者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案例延伸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接受的服务内容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