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B、C共同谋划实施一起诈骗犯罪,具体操作是:由A联系某房产中介,由B、C去寻找合适的白户,然后让中介介绍白户来办理贷款,购房后骗取银行装修贷的贷款。中介给受害者打电话,称有人要买他的房子,但需要受害者先帮对方刷一下银行流水,对方才能贷款。原告信以为真,便和中介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白户人选找到了,但是A、B、C三人的征信记录不良,无法办理信用卡,C便找到了征信良好的同学D,C告诉D和他们三个一起去邻省办个贷款,保证不违法,事成之后给他两万元的报酬,D同意了。于是A、B、C让D准备好身份证等材料,一同前往约定地点,A、B、C三人在宾馆等着,D则由中介领去办理贷款、签购房合同、拉银行卡流水。等一切手续办完后,A将D带去卖家那里,与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由D作为主贷人,以买房办货款为由,骗取中介和房东一方的首付款,待受害人给D的银行卡中转入了27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后,D就找机会离开,由A、B、C三人驾车接应,并开车逃离了现场。受害人发现被骗遂报警,后来四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法院审理

四名被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A和D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B、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A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D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B和C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争议焦点

审理结果出来,D认为自己并非本案的主要策划者,且从头到尾都只是听从其他三人的指示办事,为何也会被认定成主犯呢?本文将围绕D某展开分析两个争议焦点:1、D某是否构成诈骗既遂?2、D某是否属于主犯?

案情分析

01

D某是否构成诈骗既遂?

在受害人的钱款到手之后,A在手机银行操作,想将27万钱款转出来,却发现钱无法提取,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得知卡已被公安冻结,无法转移。这样一来受害人便看似客观上不会有财产损失的可能,犯案的人也不可能有犯罪财产的获得。但是根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实施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行为后,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无合法根据的占有达成的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来看,被害人的钱款转入D的银行账户内后,D及同伙便能够通过其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转账,即便受害人发现被骗后立即对该笔欠款进行了冻结,使四人无法对前款进行操作,但是该钱款已在四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可以认定该诈骗犯罪已经既遂。

02

D某是否属于主犯?

首先要看在犯罪主观上,D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在客观方面,D是否实施了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D的供述,他是因为轻信了自己的同学,以为自己只是单纯办个手续,而非做犯罪违法所的事,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才会帮忙提供自己身份证,以良好的征信办理银行卡,并与受害人交易,以为就是用他的卡号去走个流水,除此之外,D所做的便是跟在A、B、C后面。直至最后D才知道在最开始A、B、C便谋划了这个犯罪计划,该诈骗案的前后策划实施和操作者都不是D,他只是听他们的话跟在后面,他们让自己干什么便干什么。D认为自己是被他人所利用,卷入了他人涉嫌的诈骗案中,自己并无犯罪故意,办理银行卡等手续也不算实施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一开始D由他们领着去办理各种手续,或许还无法察觉,但当他收到受害人转入的欠款、得到同伙发出“赶紧跑”的指示时,就应当能猜到他的同伙是在实施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但他非但没有及时制止,而是仍旧听从同伙的话立刻带着银行卡逃跑,并任由同伙操作银行卡转走,也未进行阻止。此外,D看似全程都是听了ABC的话在办事,但实际上正因为D利用了其较好的征信,才能使诈骗犯罪得以进行,并具体实施了诈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他在该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仅负责接应的B和C,依法应属于主犯。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见,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被认定成主犯,不是看是否策划了该犯罪事件,而是要是根据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来认定,如果被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为从犯。如果被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则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