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注册公司针对注册资金已经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该项改革措施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制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风险。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被恶意利用,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虽手持胜诉的判决文书,如何实现债权成了难题。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于2016年,认缴出资期限至2040年,成立后频繁地更换股东,该公司的法人已被限制高消费,企业也没有实质的财产。这样的被执行人不在少数,债权人拿到这样一份判决书怎么办?

01

针对执行中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务中,执行阶段能否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各地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属于具备破产情形而未申请破产,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加速到期,可以直接追加,如(2022)苏0213执异151号;也有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虽然已经终本,但申请人并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所以尚不满足股东加速到期的条件,具体可参看(2022)苏0214执异47号。

02

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可起诉出资加速到期

参照《九民纪要》第六条第一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系《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法院可依此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这是法院不同意在执行中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无疑是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

03

针对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瑕疵减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减资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的通知义务与公告义务是并列的,应当分别进行公告并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否则未获通知的债权人将丧失在减资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若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已通知债权人,或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行为无过错的,即使公告了,也属于违反公司法第177条的瑕疵减资行为。因此,可以请求减资的股东就减资部分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

针对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

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这是最后的方案,也是谈判和制衡的一种方式。实践中一方面法院审核破产案件较为谨慎;另一方面,破产清偿率比较低,周期也比较长。但是,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然现行的法律体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法律在如何平衡保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社会信用度也待提高。在放开管制,和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创业者要根据实际的能力和需求来确定注册资本;另一方面在开展合作事项前要做好背景调查等工作。必要时企业应聘请律师事前介入,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来改善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并完善企业的信用监管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九民纪要

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