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聘用合同》(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到期单位没有办理续签手续,后李某申请仲裁诉请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单位支付26605.96元。同日单位申请仲裁,提出因李某突然离职且未进行工作交接导致学员退费,要求李某承担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引起的损害赔偿136347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突然离职且未进行教学交接,导致学员退费,使申请人产生损失。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突然离职或未进行教学交接与学员退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对该因果关系,提供了《学员退费情况证明》,但未提供《学员退费情况证明》的原件,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从维系合同关系和提高合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善意地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劳动者亦应尽勤勉义务。本案的裁判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实践中仲裁委、法院认可的通常是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规【竞业限制】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催告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尽量采取书面的形式,但是除服务期、竞业限制的规定外不得以约定违约金为由追偿,并且注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大于两个月的时间,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具体来讲,劳动者违法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考量:

损失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准,但是对于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的债权比如拖欠货款之类,一般不会认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劳动者过错时,需要损害的发生与劳动者岗位职责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单位自身的管理责任问题所致,一般也不会认定由劳动者来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过错程度时,会对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人员过错与劳动者岗位职责、过错进行全面综合衡量。

确认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和谐的用工关系,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用工单位要建立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管理体系,增强劳动者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劳动者也应信守契约和诚信、尽勤勉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