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市场经济主体,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通常会采用以租赁经营场所、承包或合作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有很多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合规管理并不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既有承租方未尽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也有出租方未依法选定具有安全生产资质或条件的承租方,或未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疏于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管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的巨大损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日,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律师协助某出租方企业处理了一起在出租厂房内发生的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

出租方企业(发下简称:出租方)于2020年4月与承租方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签订合同,出租方将部分空置厂房出租给了承租方进行生产经营。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底到期。出租方因自身扩大产能的需要,决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将厂房收回自用。承租方于4月中旬起逐步将设备拆除并搬离。承租方在聘请了第三方人员对大型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该第三方人员从高空跌落,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事情发生后,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对该事件定性为安全事故。对承租方企业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罚,同时也对出租方进行调查并与负责人制作了笔录。指出了出租方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瑕疵,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具体建议

在此,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5月15日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企业出租、发包等行为提出如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建议:

01

无论是场地出租、项目发包或合作,均应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相对方。

企业将空置场地、设备出租,或者将项目、业务等进行发包或合作的,必需要考察相对方的相关条件与资质,应核查相对方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与证照,确定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方可签约。否则《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会对出租方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者会因此累及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出借、转包、挂靠经营等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02

无论是出租还是发包,都应当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书面约定。

企业在对厂房、场地或设备出租、项目分包时,除了签订相应的出租或分包协议以外,还应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作等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范围,如在同一厂区内有二个以上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分安全管理区域,指定各方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便于及时排查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03

出租方或发包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责任人。

虽然与各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管理责任,但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在本所律师处理的案件中,出租方已经在租赁协议中约定了承租方应承担租赁使用厂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但因出租方平时疏于对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的定期检查,也未对承租方拆除并搬离工作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无论何种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的合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对于存在出租、承包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来说,不能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只有认真对待,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才能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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