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2022年10月召开的二十大和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适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正接近或步入退休年龄,企业有必要深入理解现行退休制度,做到合法合规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以免企业承担不必要损失。延迟退休不但成了社会热点,其中女职工退休的问题,由于退休年龄的二元制、各地操作不统一等原因,常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指导案例

2023年4月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回答记者提问。其中第16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指导案例,就涉及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

PART.01

基本案情

女职工陈某,37岁起入职某投资公司,多次被委派至下属公司担任财务科长、财务总监等职务,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其享受管理岗位待遇。2014年,投资公司以陈某年满50周岁为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也予以批准。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均未支持其诉请。

后陈某申请监督,经审查,检察院认为:

1、二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直接认定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与客观事实不符。2、尽管投资公司未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陈某属于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

经检察院提起抗诉,陈某最终与投资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对其被提前退休的损失进行补偿。

PART.02

该案要旨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促进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PART.03

合规实务指引

01

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审查其本人档案,入职材料、学历材料、社保缴费记录,以及全部劳动合同,如存在工作调动等情形的,也需一并调查;

(2) 到人社部门核实该职工的岗位性质有无备案,若备案为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则应适用55岁的退休年龄。

(3) 特别注意发放给职工的材料,比如规章制度、奖惩通知等,有没有将其岗位定性为管理岗位。比如:女职工获得公司的嘉奖、荣誉时,如有对工作岗位的定性若则可以作为其岗位为管理性质的证据。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为规避日后产生争议,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社部备案。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2)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管理和技术岗位的范围,并依法送达给员工,定期组织学习会议,保障员工知情权。

(3)若员工处于特殊工种岗位,事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并向人社部门申报备案。

02

PART.04

法规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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