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承包人对违法建筑能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筑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所以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筑亦有使用价值,且承包人已实际投入人工、机械、财力等,所以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其对违法建筑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最高院给出的观点依据进行分析。

PART1

案例回顾

2022年3月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即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进程中因A公司的资金问题停工。此后,A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并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经查,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属实,B公司主张优先权亦未超过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法院判决

支持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驳回B公司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PART2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B公司是否对该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受偿的工程应该具备可折价、拍卖的条件。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国家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建筑。而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关于建筑物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只有被确定为“合法”才能被准许登记,只有被依法登记为物权,才有权利被转移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其所担保的工程款债权。

本案中,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实质上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应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因此,承包人B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PART3

结语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审查项目工程是否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避免因建设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导致后续陷入不利的局面。其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在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施工中,承包人也应注重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免后期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