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有些公司会故意利用绩效工资调整、调岗降薪、变更工作地点、克扣拖欠工资绩效等手段,变相地降低、克扣员工工资以达到节约人工成本的目的,更有甚者逼迫员工自己离职从而尽可能避免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那么遇到此类情况,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不得轻易离岗

1.口头辞退

关于口头辞退,最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或者人事临时通知:你明天不用来了。在这种口头辞退的情况下,员工在没有得到书面通知、录音、视频资料、聊天记录等证据前,不能擅自离岗,否则单位很有可能以员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2.口头调岗降薪

如果公司是以口头方式通知调岗降薪,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异议(书面、短信、微信、录音等),明确表达不同意公司的调岗降薪的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之后仲裁。这里要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在公司口头告知调岗降薪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明确提出不同意,并且调岗降薪也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以上,该变更后的合同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二、证据搜索

1.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

2.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牌等证据。

3.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等证明你的收入情况。

4.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加班工资制度,年休假制度等材料。

5.拖欠工资、加班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6.原岗位职级,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调岗降薪后的岗位职级、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的变化。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

7.单位拒不提供工作条件的证据,要求单位安排工作,继续上班的相关证据。

三、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不是申请劳动仲裁,而是向用人单位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否则很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虽然当面送达也可以,但建议以邮寄的方式。在邮寄的电子面单,以及信封上都要写清楚邮寄的主题,比如“关于xx因为xx公司xx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快递员上门收件封装后,进行拍照或录视频,等邮件送达签收后,网上查询的邮寄记录也要保存。

四、申请劳动仲裁

1.向哪个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书面材料?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复印件,一般为三份:自留一份,仲裁委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