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布2022 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优秀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名单。

我所王蕾律师办理的“张某某与无锡某精密机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获评2022年度省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王蕾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华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8年起担任法务工作,负责公司日常合同审核,处理公司诉讼及非诉等各项法律事务。2019年11月,加入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获奖案例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 2002 年 9 月 23 日出生的某职业中专学生主修数控,上学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9 月,毕业时间为 2020 年 6 月。2020 年 3 月 27日,张某某前往无锡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求职,并于次日进入该公司工作。2020 年 3 月 29 日晚 ,张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与路段地面窨井盖缺失标志物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事发后,张某某到医院检查并补报警,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无责任。后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精密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机构未在期限内审结,而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1、未成年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2、张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2

律师代理意见(诉讼)

1、原告张某某在起诉时系未成年,不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张某某单独以自身名义起诉不符合诉讼的法定要求,应当驳回起诉。

2、张某某在该公司提供劳务时属于未满 18 周岁的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3、原告张某某来被告公司面试时明确告知其是某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因疫情在家上网课无需去学校,所以有时间想要找个活干,被告公司亦明确告知无法招收张某某作为正式员工,仅可提供一些临时性事务,故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构成劳动关系。

03

法院审理结果(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与XX精密机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由其负初步的举证责任,其应当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某表示其在公司工作仅是打算先干着,并没有长期、稳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意向,同时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XX精密机械公司并未和张某某就工作时间,工作薪酬、工作内容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而且该公司也未有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实际行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04

案件评析

准确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满足一定条件,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比如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原告明显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仅是为了打发时间临时找个活先干着,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并不禁止在校学生成为劳动法的劳动者,但是需要从人身从属性、工作内容、双方合意、劳动报酬等方面综合分析。然而疫情之下,线上教学成为一种新常态,尤其是一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无需去课堂学习,只要在家完成一定课时的网课,有了更多的时间和自由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或兼职。学业以及学校管理等具有人身从属性方面的约束并不会给工作带来实质影响, 这就使得他们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无太大的区别,给法律关系的认定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这类案件,更应当着重审查该学生是否是以就业为目的、长期稳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资报酬约定及支付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