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有一个女主播猝死案,网络主播骆优优与直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后骆优优在直播中猝死,其直系亲属将直播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骆优优与直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骆优优的死亡属于工亡,要求直播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剧中,法院庭审中查明:一、骆优优直播时间固定,为晚上7:00-凌晨2:00;二、直播地点是在直播公司内;三、直播公司每月不固定时间转账给骆优优;四、骆优优有直播公司门禁卡。据此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类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中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也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的难点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类型之一,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确认劳动关系的难点如下:
01
双方合意的认定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往往由用工不规范所导致。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没有招聘专业的人力资源员工,不懂得招工退工流程,也没有规范用工的意识。很多公司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都可以,只要给员工发工资就行了。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未必要通过特定的形式表达,但须有足够的事实予以支撑,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约定给付的劳动,另一方向劳动给付方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非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大量存在使得认定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相当困难。
02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在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单位方的观点可归纳为下列三类:一是单纯地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主张其并非劳动关系的主体,个人系与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三是抗辩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委托、承揽或合作等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合作关系等表现形式相似,都具有提供劳务的特征,且因招聘、管理等单位职能需要由具体人员来代为行使,故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极易混淆。
03
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
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即在于从属性特征的判断,包括经济从属及人身从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列三项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后两项要件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但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从属性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主播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互相利用彼此资源、互利共赢的关系。主播获取的报酬不同于工资,不具有固定数额,随意性较大。且主播对于直播时间、市场、地点具有自由选择权,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较弱,因此,不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直播平台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以合同名称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
但主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1.受直播平台规章制度的约束,受直播平台的劳动管理。例如接受直播平台的考勤管理、业绩考评管理等;
2.提供的劳动是直播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
3.主播从直播平台处获取报酬,审查个人的收入是否主要或全部来源于直播平台。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还要关注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相关依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