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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涤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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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年5月底至被告公司工作,同年11月被告设立南通分公司,并指派原告担任南通公司负责人,一年后原告从被告处离职,敦促被告另行更换南通分公司负责人,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予办理。后南通分公司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强制执行,原告偶然一次购买高铁票失败,才得知其作为南通分公司负责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迫于无奈,原告联系法院代为支付了执行款项,才解除了限高措施。为解决后患,原告找到我方,由我方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其作为南通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诉讼请求: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南通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涤除原告作为南通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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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公司法》第七条、第十四条,《民诉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并涤除原告作为南通分公司负责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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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

在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且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我方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回复:变更分公司负责人,须有新的负责人来替换原来的负责人,否则无法强制执行。眼看执行陷入僵局,我们查找了相关案例,发现上海、浙江及苏州均有此类案件执行新方法,于是向执行法官提出了建议和请求,最终经过法院系统的审议,及与行政审批局的协商沟通,执行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方案,根据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苏0691执XXX号,涤除原告负责人职务。本案判决得到了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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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分析

(一)是否受理

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变更应为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公司章程应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结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来整理变更流程,必须符合一定的前置程序。譬如应提供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离职通知、辞退通知、律师函、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如果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其因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如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或会议记录等。如果是接受委托任职的,可以提供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决议、委托挂名合同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法院能否受理或者判决变更登记就会面临很大困难。

法官的审查重点除了集中在申请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利益关联、原告是否已发出解除委托的通知外,还会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这一事实成为了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标准之一。何为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呢?诸如联系不上公司、公司自治失调无法沟通等情况,如果一味以属公司自治范畴事务,那么必然导致申请人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会一直存在。

(二)执行难

案件即便胜诉了,也可能面临执行难题。虽然目前法律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很多法院已经尝试创新,例如与工商部门通过变通方式进行变更,使得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胜诉判决没有成为法律白条。

(三)相关举措

(2020)浙0602执4880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法定代表人以“***隐名处理,并备注(法院协助执行涤除);(2020)苏05民终8529号企查查显示法定代表人栏为“—”。另外,法院作出的胜诉法律文书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凭借该生效判决,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采取的限高等执行措施,切实解决了本不该由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责任而承担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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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言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和监事等承担着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义务的,也将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务必要谨慎。发生纠纷时,有过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供、委托挂名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如退工单、辞退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的判决书等;没有劳动关系的,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所任职公司的入职证明等。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此类纠纷在部分地区的执行存在一定障碍,但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胜诉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凭借该生效判决,请求法院解除在他案中对自己采取的限高等执行措施,可以有效地帮助“挂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摆脱公司责任所带来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