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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起仲裁却未到庭,
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劳动者李某于2021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了。劳动者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之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评析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提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六、七条分别规定了无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以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以劳动者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通过检索相关规定,《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文件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不乏很多法院使用其作为裁判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文主要用于解决申请者撤回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并非本文中讨论的情形。
此外,有的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
四川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1.15)中有类似的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査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司法实践
通过查阅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一、法院对不到庭理由进行审理
01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5346号,经审查王玉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驳回起诉。
02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2762号,汤李红均未能就其上述陈述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一审因此经审查认为汤李红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03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3032号,姜银娣未参加仲裁庭审存在正当事由,本案应当予以实体审理。
04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9420号,原告陈述其未到庭的理由为记错开庭时间,该理由并不属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的本次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05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1538号,经过庭审已经查明完绍鹏确实系没有正当理由无敌缺席,因此本案不是一审法院的受理范围,应驳回完绍鹏的起诉。
06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8231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系因起诉人的主观原因所致,起诉人对此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仲裁不予受理等法律后果。起诉人理应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07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175号,本案经审查,练晓在仲裁庭开庭时拒不到庭确无正当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练晓的起诉作出判决程序不当,应予纠正,裁定驳回练晓的起诉。
08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1069号,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薛建刚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二、法院不审理不到庭理由,直接受理并审理的
01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462号,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此情形下,历恩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02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1民初2161号,二审认为,施友旺已就本案中的诉请于2019年12月18日向平潭仲裁委申请仲裁,平潭仲裁委不予受理。即施友旺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以岚劳人仲案字【2019】260号裁决书裁决撤回申请人施友旺的仲裁申请为由认定施友旺本案中的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并裁定驳回施友旺的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03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7916号,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该条款是仲裁庭的办案规则,并非意味着申请人丧失诉权,仲裁庭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亦告知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未按时到仲裁庭参加诉讼并不导致其丧失诉权和胜诉权。
0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317号,本案中,葛广伦在第一次申请仲裁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葛广伦已两次提起仲裁,已穷尽仲裁程序,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受理。
不难看出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又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同法院在处理时有着不同的考量,因此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对当事人有无正当理由进行审理。不到庭理由合理的,应当继续审理;理由不合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六、七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种情形,而本文中劳动者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并无诸如此类的相关规定。
02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均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有助于快捷、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仲裁委不予受理,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极有可能引发规避仲裁前置程序的风险,导致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
03
劳动者因自身的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到庭,仲裁部门按撤诉处理系因劳动者怠于行使自己诉权所致。在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劳动者理应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所以,劳动者理应珍惜自己的诉权,只有先提起经过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的才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切不可一时任性,劳动仲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失去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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