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随着销售渠道例如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的不断拓宽,化妆品这一“美丽”经济发展迅速。化妆品行业的迅猛发展和激烈竞争,伴随出现了大量化妆品广告宣传方面的问题。化妆品广告,归根结底是为了美化和销售化妆品,但其中虚假宣传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屡见不鲜。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一系列配套规定也随之发布,对化妆品广告的日常监管和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
01
当事人
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经营某小红书网店,销售洗面奶等产品。当事人在某小红书网店发布产品名称为:“某积雪草洗面奶女补水保湿深层清洁毛孔男控油祛痘300ml”,销售的该积雪草洗面奶产品,已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续,主要成分为:积雪草提取物。
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其小红书网店发布含有“祛痘”词汇广告对其产品“某积雪草洗面奶”进行宣传。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中对“祛痘”宣称的相关要求,当事人未对“某积雪草洗面奶”的“祛痘”功效进行人体评价试验,也无法提供相关试验证据材料。
执法机关认定
当事人在其小红书网店发布含有“祛痘”词汇广告,对产品“某积雪草洗面奶”功效进行虚假描述,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02
当事人
如皋市某化妆品经营部
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5月份开始在**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等。经营场所店内悬挂的“喝热水脂肪一圈一圈燃烧,喝温水胸一圈一圈圆润!”横幅及墙面“专业祛斑痘敏”字样系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制作用于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销售“**时光”系列产品,产品生产商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摆放在店内的宣传册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册内有“局部塑形一次当场减1-5公分一疗程狂减10-38斤”、“国内首创独家祛斑技术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是市面上最安全、最全面的治疗方案,没有之一”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机关认定
当事人在店内及宣传册上对化妆品和减肥、祛斑技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理浅析
虚假宣传功效性能的化妆品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01
宣传普通化妆品有特殊用途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此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通常是在广告中宣传普通化妆品具备美白、祛斑、淡纹、防晒、祛痘(印)、防脱发断发、丰胸美乳等特殊功能,但实际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实际具有所宣传的功效,如案例一当事人在其小红书网店发布含有“祛痘”词汇广告对普通化妆品“某积雪草洗面奶”进行描述。
02
所宣传的功效、性能不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不实宣传如案例二当事人在店堂内悬挂“喝热水脂肪一圈一圈燃烧,喝温水胸一圈一圈圆润!”横幅,店内宣传册上有“局部塑形一次当场减1-5公分一疗程狂减10-38斤”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
夸大宣传如某头发增长液,虽已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但其广告“简单一喷,30天长出新头发”过分夸大功效。
03
对所宣传商品的功效、性能表达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1.以部分产品功效宣传套装产品
对以套装出售的产品,可能出现以部分产品的功效来宣传整个套装。如某美白水乳套装产品通过美白淡斑类特殊化妆品备案,并以此进行整体宣传,但实际套装内仅有精华水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2.宣传功效与检测结果不一致
此种情形是化妆品所宣传的效用等级或效果程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某防晒乳发布“SPF50+PA+++”“防水配方 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而经检测该防晒乳的SPF值仅为30。此种情形与前述的“夸大宣传”有类似之处,但 “夸大宣传”主要指对功效的描述用语上,而“不准确、清楚、明白”指的是化妆品相关检测数据经对比后的准确性。
3.广告内容表达含糊
主要指广告内容在用词上未能清晰表达,而出现不准确的情形。如某抑制毛发生长液,其广告宣传“8次不再长(cháng),拒绝再长(cháng)”,意指使用5-8次能减短毛发生产的长度和浓密程度,但“长(cháng/zhǎng)”是多音字,易使消费者误解。
结 语
随着大众对容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告确实对实现化妆品销售意义重大。新《广告法》实施后,一方面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大幅增加,各方面因素导致化妆品广告违法风险倍增。笔者真诚呼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严谨制作广告,衷心希望化妆品消费者理性识别虚假宣传,共建健康有序的竞争市场,共护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
法律依据
《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