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乏“先天显著性”的标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后天显著性”这一特征,进而成功注册商标。但如果是落入《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标识,则不仅无法注册为商标,甚至不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些商标也被称为“禁注禁用标识”或者“绝对禁注标识”。今天,顾律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些禁注标识。
作为禁注标识板块的首发文章,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官方标识”。对于这官方标识,大家可作广义上的理解,也就是说:不仅中国的官方标识不行,外国的官方标识也不行;不仅政府的官方标识不行,非政府组织的“官方标识”也不行,以避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官方的旗号扩大其影响力。具体而言:
我国官方标识
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绝对不行;
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比如国务院、紫光阁等,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也不行;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如“CCC”标志,则需要授权,否则也不行;
县区一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只有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使用,比如黄山除了可以指代“安徽省黄山市”这一地名外,还是山名。当然,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
如果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例如顾律曾在文章中分享的“潼关肉夹馍”,就不受此限制;
如果是在1993年7月1日以前,已经成功注册的含有地名的普通商标,则继续有效。例如上海电钟厂便申请了第100053号“上海”文字商标,且至今仍然有效。当然,无论是顾律,还是在看这篇文章的您,都无法退回三十年前了,这一点作为背景知识了解一下就行。
上海电钟厂注册的第100053号商标
外国官方标识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行,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与我国县区一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规则一致。
国际组织标识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如“WTO”,则需要该组织同意或者能够证明不易误导公众后才能注册;
同“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等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能注册。
案例分析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原商标局提交了第12961145号“ISC”及图图文组合商标申请,然后:
认定时间
认定结论
认定机构
商标状态意见*
2014/10/19
驳回
原商标局
无效
2015/04/06
准予注册
原商评委
有效
2016/12/23
商标无效
原商评委
无效
2018/03/13
维持无效决定
北知院
无效
2018/09/11
撤销原判和无效决定
北高院
有效
2018/09/20
商标维持有效
原商评委
有效
注:本表中“商标状态意见”是指认定机构对该商标应当有效/无效的意见,并非该商标在对应机构作出认定时的法律状态。
看了这张表,该商标只能用“命途多舛”来形容了。
奇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961145号商标
该商标之所以“命途多舛”,是因为原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的“+”符号和麦穗图形与的组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标志(白底红十字周围有两条金黄色麦穗图形环绕)构成近似标志,落入了《商标法》关于“同‘红十字’标志近似”的标识不能注册的规定。
此处顾律还需说明一点,虽然奇虎公司实际使用该标识时,“+”符号呈黄底绿色,但由于该商标在申请时并未指定颜色,所以不能排除其在实际使用中使用其他颜色,如白底红“+”的可能性。这也体现了着色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注册成功率。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商标虽然包含了“+”符号,但由于商标中同时包括了其他元素,尤其是其中“太极球”符号亦有特定的含义。进而认为奇虎公司的第12961145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并不构成近似标志。这也为后续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对该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使得商标继续有效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这与案件代理律师的努力和当事人的配合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