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雷某某、卢某某涉嫌找人有偿代做毕业设计一事引发热议,该校昨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截至顾律发稿时已有300余万阅读量。相比之下,该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招收录取实施细则只有寥寥几千的阅读量,对比过于明显。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与技术学院发布的情况说明

从西电论文代写事件中,能够学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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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

(七)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二十部委《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首先,从学术角度来说,代写论文是严重的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既明确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也要求相关机构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部牵头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也规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买卖、代写论文的,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对科研失信行为,可予以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措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学籍处分。作为毕业论文等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授予单位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当然,目前一切还没有定论。假设雷某某、卢某某找人有偿代做毕业设计一事属实,此时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所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如果经过调查发现,雷某某、卢某某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也需要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根据规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总要有给说法的一天,各位看官不妨对这一热点事件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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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代写论文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违背了科研领域的公序良俗。所以,在假定雷某某、卢某某招人有偿代做毕业论文设计一事属实的情况下,从民法角度来看,二人与对方订立的委托创作合同无效(口头作品也是作品哦)。

此时,对方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当返还,且由于金钱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而非一般物,不能因其已经捐赠等额金钱为由不归还。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对方在一开始确实有足够的理由误认为项目外包而非代写论文,雷某某、卢某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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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还记得快播案中“技术无罪”的呼声吗?即便雷某某、卢某某找人有偿代做毕业论文设计一事属实,但毕业论文设计本身是无辜的。正如顾律在论文《二创作品“功”与“过”》中所举的计划生育的例子:针对未按原先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行为,行政机关虽然需要对违反该政策的行为人即“超生”的父母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出的子女仍应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而断定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该毕业论文设计本身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既然是作品,我们就好好唠唠作品这件事儿:

首先,该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受托作品”或者“委托作品”。原则上,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且不论双方可能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该毕业论文设计的著作权是属于受托人也就是实际撰写毕业论文设计一方的。

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即使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也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雷某某、卢某某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论文呢?

当然不是!委托作品并非代写论文的“保护伞”!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委托创作关系,现在委托创作关系本身无效,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光明正大地使用论文的说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