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时光总是如此匆匆,还没来得及回味,实习已经快一年了,在此感谢所有同仁的帮助;特别是一起实习的伙伴们,这一年,我们共同成长。这一年,我认真学习了民诉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知识。最重要的是跟着指导老师和其他大律师进行了一些实务方面的训练,还经常去蹭旁听。通过一年的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感悟良多。
这件事没有对错,你们已经是双输,就不要再浪费时间和精力
01
委托人预付近20万购置设备一台,历时两年安装、调试、维修,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迫于无奈,委托律师与供应商交涉。委托人准备提起诉讼时,已经找不到合同原件、甚至复印件也没有,只找到了一个合同电子版,还不确定是不是最终版。但有一点是确认的,约定管辖地是对方所在地法院。好在接手主管负责人与对方有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很多事实。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诸多不规范问题,给予我很大的启发。首先,既然是合同,就“先小人后君子”,能够约定清晰的尽量约定明确;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任何一次交涉,尽量保存证据,以便诉讼时呈交法庭。最后,关键合同条款的执行和时间节点要明确,如果无法按合同执行,要有明确记录、并经双方确认。虽然大家都不想对簿公堂,可一旦只能诉诸法院,手里有牌,才能有效阻击对方,并促成和解。
你的手没问题就好,其他的都好办
02
一个顾问单位通过线上平台叫车运输货物到客户单位,驾驶员在辅助装车过程中,左手不慎受伤。接到电话时已经是下午4:30左右,我和同伴一起紧急赶往医院,在去医院途中我在想驾驶员这种行为是不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的一些情况也受到民法典的调整。见到伤者后,我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的手没大问题就好,其他的都好办”。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主流观点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因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不是法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如没造成受益人损害的,则该行为体现施惠人的良好道德,不受法律调整;如果施惠行为造成受益人损害的,则构成侵权,但应减轻行为的责任,施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施惠人因为施惠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受益人应给与适当补偿。
虽然顾问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辅助装车义务,但为了留住客户,驾驶员提供简单的装车辅助也算是这个行业的惯例。对于驾驶员帮助提供辅助装车的行为,我们认为是“好意施惠”,顾问单位出点钱,应该是可以顺利调解解决的。
第二天从早上九点谈到临近中午也没有协商一致,于是便报警了,民警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去谈。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双方都冷静了许多,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在派出所民警同志的见证下,终于调解结案。顾问单位考虑了我们的建议,在合同中加了一条“承运人应提供简单的装卸辅助工作”;同时为仓库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南通车辆实际所有人吸取本次教训,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
尽职调查,我们是认真负责而又专业的
03
我们无法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发表意见,但可以复核一下可行性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对操作手法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建议供委托人参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复杂程度远比那几十页的可行性报告要复杂的多,但能通过字里行间、从0-9的数字分析,读出一些专业信息,供委托人决策参考,这才是尽职调查的价值所在。术业有专攻,作为律师+会计师团队,我们并不想做“交易杀手”。相反,我们更想促成交易、令双方满意。
历经一年的实习,旁听过不少的民商事庭审,尤其是2021年5月21日的二审庭审,主办律师不是为钱、而是为正义,以财务数据分析为突破口,提起“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虽然法官并没有支持“横向法人人格否认”,但经过调解结案,委托人拿回了部分加盟费。也曾一天内往返浙江台州、协助主办律师与三十多位股票维权客户面谈;也曾一天内往返安徽池州、协助主办律师与管理人面谈,有遇到债权人闹事的无奈,但也有一丝正义之光。
学习法律,始于需要、忠于兴趣。民商事领域,究竟“何为贵”?民法,民生之法,法律的核心要义:“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为贵”,基于事实真相,符合法律精神,不违天理人情,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各自安好,即为贵。作为律师,唯有努力提升专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即为贵。